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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2016-09-30
 

招就字〔2016〕 01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7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国家政策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战略、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

第二条 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到国家重点建设单位及其他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和帮助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第三条 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不断加强职业发展教育,丰富毕业生就业市场,提供优质就业指导与服务,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

 

二、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2017届毕业生名单的确定

2017届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2017届毕业研究生名单以学校研究生院进行学历信息电子注册的毕业生名单为准。

第五条 毕业时间的更改

本科生更改毕业年度以教务处提供名单为准。

未能在默认学习年限内如期毕业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考试入学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五至六年),须按研究生院相关通知要求,办理研究生培养进度确认手续。

第六条 毕业去向的确定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大致分为五类:

国内深造:包括在国内读硕、读博及从事博士后研究;

出国(境)留学:包括出国(境)读硕、读博及从事博士后研究;

签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灵活就业:包括用人单位出具录用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形式;

暂不就业:包括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离校后拟继续申请到国内外深造。

在2017年学校上报毕业生派遣方案前(一般春季毕业研究生在2月底前,夏季毕业生在5月底前,秋季毕业研究生在11月中旬前),毕业生需登录“毕业生派遣管理系统”(http://jy.ustc.edu.cn)登记毕业去向。

第七条 毕业派遣及《报到证》

毕业生毕业派遣的具体时间由安徽省教育厅统一安排而定。

本科毕业生毕业派遣时间约在6月中下旬。

毕业研究生一年有三次毕业派遣,春季派遣时间约在3月中下旬;夏季的约在6月中下旬;秋季的约在11月中下旬。

《报到证》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简称,由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核签发。我校毕业生的《报到证》由安徽省教育厅签发,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具体办理并发放。《报到证》分为上下两联,上联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此前往用人单位报到并落户;下联交档案管理部门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八条 《报到证》的发放

我校统招统分的毕业生,除本科毕业生国内读硕、毕业硕士生国内读博以及毕业博士生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外都有《报到证》。

本科毕业生《报到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发放,由班主任领取后发给毕业生。

毕业研究生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院系教学办盖章的《离校通知单》下联,由毕业生本人到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

《报到证》发放的具体时间及相关通知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另行发布。

 

三、《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与管理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办理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帮助毕业生就业专门向用人单位出具的一份正式推荐材料,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毕业生申报北京、上海等地户口的必备材料之一。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可到“中国科大就业信息网”(http://www.job.ustc.edu.cn )——“学生服务”——“文档下载”中下载。本科毕业生请下载《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研究生请下载《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均简称《就业推荐表》)。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的申领

《就业协议书》由我校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一式四份,复印无效。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于10月20日将《就业协议书》统一发到各学院(单位)。有就业意向的毕业生于10月20日之后自行到其所在学院(单位)申领。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过充分洽谈,达成一致后,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毕业生基本信息”栏,在“毕业生意见”栏写明“愿意到××单位工作”并签名;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栏,有档案和户口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在“用人单位意见”栏签字盖章;没有档案和户口管理权的用人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签字盖章(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须另附当地人事局等审批函)。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先经毕业生所在院系(单位)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登记备案,再由毕业生本人登录“毕业生派遣管理系统”(http://jy.ustc.edu.cn)维护好相关信息,最后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签章。

第十二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书即视为生效。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之一;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各学院(单位)应有专人管理《就业协议书》,发放时登记协议书编号和申领人学号,不得重发,不得转借。《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发,但因损坏、遗失或违约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补发或换发的,由毕业生所在学院(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补发或换发。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分别由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所在学院(单位)各执一份。

 

四、违约与改派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学生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主要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前,毕业生提出更改签约单位,按学校有关违约规定办理,学校将对其违约行为予以登记备案。毕业生办理违约的流程:

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交“解约申请”;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同意与该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证明必须盖有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毕业生持“解约证明”原件到所在院系换领新的《就业协议书》,原《就业协议书》的第二联至第四联应退还所在院系(第二联若用人单位已留存可不必要回);毕业生将“解约证明”复印件及《就业协议书》第一联交至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

2017届毕业生解约手续受理起始时间为2017年元旦假期后。

第十六条 在学校上报毕业生派遣方案后,毕业生提出更改签约单位,按学校有关调整改派规定办理。毕业生离校后调整改派期限原则上为两年(自毕业派遣之日起)。

 

五、国内读研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被推荐到本校或外单位免试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考取本校或外单位研究生(含硕士考博)的毕业生及在国内做博士后的博士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及时登录“毕业生派遣管理系统”(http://jy.ustc.edu.cn)登记毕业去向,不需办理《报到证》。

第十八条 对报考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尚等待通知或拟继续考研的毕业生:

离校前若要求就业,按本办法“三”的规定办理。但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以注明。被录取后应及时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寄给用人单位,并通知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

离校前若不要求就业,则需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将户口档案迁回至生源所在地。

 

六、出国(境)留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出国(境)留学已成行的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及时登录“毕业生派遣管理系统”(http://jy.ustc.edu.cn)登记留学信息。

毕业离校时不论出国(境)是否成行,毕业派遣时均办理回生源所在地的《报到证》。

第二十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若同时申请出国(境)留学,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协议书其它约定中加以注明。

 

七、直接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及《劳动合同》就业之外,其他各种就业形式均为灵活就业,其中包含“单位录用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具体形式。

第二十二条 直接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登录“毕业生派遣管理系统”(http://jy.ustc.edu.cn)登记毕业去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就业办,具体要求如下:

1.选择“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

2.选择“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选择“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的毕业生,须递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证明材料(需盖单位公章)。

4.选择“自由职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无格式限制)。

5.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自主创立公司已注册成立,须递交所创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自主创立公司尚未注册,须递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无格式限制)。

第二十三条 签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派遣时按协议或合同办理《报到证》;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派遣时一般办理回生源所在地的《报到证》,也可自行联系并落实工作地有关人才服务机构的接收手续,办理到人才服务机构的《报到证》。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相矛盾,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招生就业处

2016年09月08日

 

 

附学校原链接地址:

http://www.job.ustc.edu.cn/Article.aspx?parentid=2&columnid=2030&cid=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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